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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記得上星期被非人道吊掛式的可憐寶貝嗎?
將將麻星期天再度上去探望他們!!
這次紀錄更加詳細了~~~
先來介紹文中的第一個影片
這隻四肢完全騰空的寶貝
事實證明才"5個月"
五個月ㄟ~~~五個月的狗是會對你怎樣??
將將麻特地將自己關在籠子裡跟他相處幫他拍照
他一點攻擊性也沒有
但遺憾的是....
經過那天的虐待過程
手伸過去要摸他
他以為又要被弔
所以開始有全身發抖的情況
健康狀況完全良好
只是開始懼怕人類了~~~
聽了真的很心痛!!!
第二個影片
依舊是四肢騰空的垂吊
一樣是才五個月的小孩
有這麼恐怖嗎??有這麼壞嗎??有這麼讓你不敢去摸他嗎??
他們兩個可憐的寶貝
被關在同一籠相互依偎著
似乎彼此在相互的打氣...安慰...
你看看.....你何嘗忍心用那樣殘忍的方式對他們?
有這麼必要嗎???
第三隻更扯了
請大家仔細看清楚影片
收容所的內部員工引導至中間走道的"母犬區"
![](https://imageproxy.pixnet.cc/imgproxy?url=https://f7.wretch.yimg.com/k902214/1202/1585412168.jpg)
仔細看狀況表
他被關在B3(母籠區)
性別也圈起"母"
但事實證明......
![](https://imageproxy.pixnet.cc/imgproxy?url=https://f7.wretch.yimg.com/k902214/1202/1585412167.jpg)
他是隻公狗
看到他的生殖器官了嗎??
結果這樣的疏失
還是將將麻發現的
發現後請劉獸醫將他從母籠區移至公犬區
這是什麼樣的疏失呀???
你有時間在那邊解釋如何使用補犬桿
怎麼不花時間跟他說話安撫他的情緒或者確定性別?
防疫所的訓練課程
是否有切確的指導??
如果有....那員工為何沒有服從?
如果沒有....經過照片與影片的指證
你們是否應該去重視這問題??
在此附上【人道捕犬作業規範】
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92)農牧字第0920040527號令訂定
中華民國93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30040800號令修正
一、為維護公共安全,環境衛生並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,捕捉犬隻應以人
道方式為之,特訂定本規範。
二、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負責犬隻捕捉之
執行單位,執行犬隻捕捉,均依本規範辦理。
三、動物管制人員資格如下:
(一)動物管制人員應接受中央主管單位辦理之捕犬訓練合格,發給
結業證書後,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核發識別證。
(二)執行捕犬工作單位,應將執行捕犬之動物管制人員造冊,報直
轄市或縣(市)政府備查。
(三)本作業規範實施前,已經中央主管單位訓練合格之動物管制人
員,經執行捕犬工作單位造冊,報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核
發識別證。
(四)執行犬隻捕捉作業時,動物管制人員應佩帶識別證,供民眾辨
識。
四、負責犬隻捕捉之執行單位,應設置民眾申請捕犬專線,受理民眾有關
犬隻捕捉案件,並配合安排捕捉犬隻之服務。
五、捕捉器材與作業技巧,以下列方式為之:
(一)捕犬器材應以捕犬網、陷阱籠、捕犬套環、皮繩、捕犬桿等工
具,不得使用足以使犬隻受傷之工具。
(二)嚴禁使用鐵絲、毒餌、電擊棒及捕獸夾等不人道方式捕捉。
(三)捕犬夾僅得供犬隻保定時之輔助工具,不得直接用於捕捉犬隻
之使用。
(四)如遇具攻擊性兇猛犬隻,必要時得由獸醫師配合支援使用吹箭
、鎮定或麻醉藥品等進行捕捉,並於因應特殊狀況時,得使用
空氣推進式之麻醉槍,以維護動物管制人員之安全;該等麻醉
藥品及工具之取得、使用與管制,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(五)捕捉犬隻進行必要之圍捕或驅趕時,禁止以棍棒或足以傷害犬
隻之工具驅打犬隻。
(六)捕獲犬隻應避免以捕犬工具,直接以甩、摔、倒吊方式放置至
捕犬車輛,造成犬隻身體不適及使民眾產生不良印象。
六、捕犬車使用方式如下:
(一)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設置捕犬車,負責載運捕獲之犬隻,並應
將捕犬車之規格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造冊,報請直轄市政府或縣
(市)政府備查。
(二)捕犬車應於車體印製明顯之執行單位名稱,以供民眾辨識。
(三)捕犬車應配置有犬隻籠架,以提供犬隻適當空間,並避免犬隻互
咬行為。
(四)捕犬車應有通風、遮蔽、止滑等設施,讓犬隻有妥善之照顧。
(五)捕犬車及其配置設備應定期清洗,並保持整潔。
(六)捕犬車載運犬隻時,其行駛速度應遵守交通相關規定,並避免
犬隻暈眩及寒冷。
七、捕獲犬隻處理程序與紀錄方式如下:
(一)捕犬單位每月應定期與動物收容處所主管機關就收容與捕犬數
量進行協商。
(二)捕獲之犬隻應即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處理並填報犬隻
點交清單,如犬隻於運送過程死亡者,亦應予以點交,不得自
行處理。
(三)嚴禁將捕獲之犬隻私自轉作其他用途,違反者應予嚴懲。
(四)動物管制人員應按日記錄捕捉數量,並於每月五日前彙整前一
月捕捉數量送交直轄市政府或縣(市)政府備查。
八、凡遵守本規範,執行績效優良者,得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,違反本規
範相關規定者,直轄市政府或縣(市)政府得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分
或行政懲處。
看到第五條第六項寫的沒有???
[六]捕獲犬隻應避免以捕犬工具,直接以甩、摔、倒吊方式放置至
捕犬車輛,造成犬隻身體不適及使民眾產生不良印象。
身為內部工作員工
為何沒有熟知法條的規定??
再次補充及聲明
原本清潔隊員是用手抓狗
是收容所的內部員工跟他說"你不怕被咬喔......"的情況下
才使用補犬桿!!!
動物.....也是生命阿!!
將心比心
你會把你的小孩吊在天花板上面
然後說"好玩嗎??這個遊戲好玩嗎??"
如果你會
第一~~除非你要殺了他!!
第二~~你是個變態!!!
請大家好好正視人道補犬
社會一直在進步
為什麼只有人一直在退步??
這幾天已陸續聯絡媒體來關注此案件
畢竟事發至今已經三天了
防疫所至今都還不表態出面解決
請大家持續關心此案件的發展與"員林流浪動物之家"
我也會適時滴把最新的領養資料公佈出來
請大家多多幫忙宣傳
救救動物們了
謝謝大家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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